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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006年青海省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一:香菜抽苔菜农受损2006年4月17日,乐都县消协接到碾伯镇杨家门村王某某等20户菜农投诉:2006年1月至2月,这20户菜农从乐都县引胜乡农科站服务部购买了97.5斤散装香菜种子,播种后出现大面积抽苔现象。由于抽苔

 案例一:香菜抽苔菜农受损

  2006年4月17日,乐都县消协接到碾伯镇杨家门村王某某等20户菜农投诉:2006年1月至2月,这20户菜农从乐都县引胜乡农科站服务部购买了97.5斤散装香菜种子,播种后出现大面积抽苔现象。由于抽苔严重,影响了香菜的质量,销售价只能卖到每斤0.4元(同期市场香菜价格每斤1.5元),造成经济损失2.2万元。

  经调查,引胜乡农科站服务部销售的散装香菜种子,是从甘肃省武威市为民良种经营部购进的(无进货发票)。到案发时,已售出100斤,其中包括碾伯镇杨家门村王某某等20户村民购买的种子。

  乐都县消协会同县农业局农艺师及有种菜经验的菜农分析,香菜抽苔的原因与种子的质量和气候反常有关。经乐都县消协调解,乐都县引胜乡农科站服务部以每亩1200元的价格一次性赔偿王某某等20户菜农损失共计11940元。

  点评: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过程中,经常受到劣质农药、化肥、种子等的坑害,而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全省努力建设“一会两站”消协基层维权网络,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欺诈卖车 依法退货

  赵某在格尔木市某经销商处购买燃油助力三轮车一台,在使用几天后连续出现故障,向经销商反映问题,经销商不管。2006年3月底,赵某投诉到格尔木市消协。消协工作人员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厂家同意给予换件维修,但经销商坚决不同意。

  为什么经销商不同意?消协展开调查。原来,经销商在销售这种车时,谎称燃油助力车不是机动车,不用申办牌照,在路上随便行驶。而事实上,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都为机动车,只要是机动车就必须接受车管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否则上路便被查处。

  格尔木市消协依据《消法》规定,作出经营者退车的处理,消费者一次性拿到退车款2000元。

  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燃油助力三轮车是一种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应当申办牌照。此案中经销商谎称所售燃油三轮车为非机动车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案例三:购物受伤 超市赔偿

  2006年8月7日上午,年届花甲的宋某某去华联超市汇通店购物。他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事故,造成包括宋某某在内的8名消费者受伤,宋某某伤势严重。

  经检查,宋某某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和由于惊吓诱发心脏连续性早搏。汇通店工作人员送宋某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两次交付住院费用1800元,同时提出因宋某某本身有心脏病,住院治疗费用的70%应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就医疗费用争执不下,直至8月18日患者出院仍未达成协议。

  消费者投诉到西宁市消协。西宁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宋某某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宋某某心脏连续早搏是由于惊吓诱发。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华联超市汇通店支付消费者医疗费4400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500元,共计4900元。点评:《消法》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华联超市汇通店在购物环境上存在的漏洞造成消费者损伤的严重后果,应该按照《消法》的规定支付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案例四:轮胎爆裂 卖者更换

  2005年3月,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山城村农民李某、严某,在县农机公司购买常州牌手扶拖拉机各一台。2006年4月,春耕播种时,手扶拖拉机前轮胎爆裂,无法使用,影响春耕。两人找经营者要求更换轮胎,但经营者以超过“三包”期限和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不予更换。

  2006年4月21日,李某、严某到山城村“两站”投诉,工作人员受理后将这起纠纷上报到互助县消协。县消协受理后查明,两位农民购买的手扶拖拉机在使用中爆裂的轮胎,是互助县农机公司从省农牧机械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和10月份购进的整体原配手扶轮胎,共购进50台手扶拖拉机(100条前轮胎),至被投诉之日已全部销售给50户农民。使用期间,许多农民反映手扶拖拉机前轮胎有断线、开胶、爆裂现象发生。

  经调解,互助县农机公司为李某、严某更换新的保证质量的轮胎各两条,并给付往返车费30元;责令销售单位根据“两账两票”中的销售票据及时上门为其余48位农民更换96条轮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被换的有质量问题的100条轮胎由省农牧机械公司召回处理。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已售出的50台拖拉机的前轮胎普遍存在质量问题,说明该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质,所以经营者应当赔偿农民的损失。另外,本案涉及的50位农民中,只有两人向有关部门投诉,说明这些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案例五:汽车被烧 车主获赔

  2006年6月12日上午,马某将一辆越野三菱车送格尔木某修理厂维修,当天下午他去取车时,发现汽车被烧毁,几天过去了,修理厂负责人对此不予理睬。16日,格尔木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随即向修理厂发出消费争议调查函。修理厂称,此次事故是因洗车行洗车进水造成线路短路所致。对此,消协认为,从事故的根源来看,洗车、进水、不能启动、失火构成了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着火时间是在送修后,着火地点是在修理厂,按照《消法》《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修理厂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修理厂赔偿消费者马某16万元,烧毁车辆退还消费者。

  点评:本案中,修理厂将消费者的汽车拖进修理厂维修,说明双方已构成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在服务当中,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应当以赔偿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六:私改密码 赔礼道歉

  2006年7月14日,共和县消协接到恰卜恰镇消费者李某的投诉,她的手机密码被某通讯公司私自改变,导致手机话费单被别人打印,并且由于打印的话单被转到丈夫手中,引起丈夫误解,导致她的婚姻破裂。投诉方认为,某通讯公司有为消费者保护隐私的责任。

  经共和县消协查实,此问题确实是通讯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经调解,通讯公司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赠送了价值200元的礼品。

  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而相关电信条例也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案例七:机票不联 机场认责

  2005年12月11日,消费者王某、郑某持格尔木至成都至福州联程机票在格尔木登机,前往福州。当他们到成都机场转机时,机场工作人员告知,两人所持机票均缺少应由成都机场撕的乘机联,不能登机。两人无奈,补了两张成都至福州的机票(共计机票费1680元)。消费者认为,他们在检票后,机票一直妥善保管,根本不可能扔掉或遗失。之所以没有了乘机联,可能是在格尔木登机时,机场工作人员误撕所为。他们投诉到格尔木市消协。经调查调解,2006年1月,当地机场和旅客达成协议,由机场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向消费者补偿人民币1700元。

  点评:这是青海省消协系统首次成功调解的第一例民航投诉。本案中,旅客王某、郑某所持机票乘机联丢失有三种可能:一是在格尔木机场验票前丢失,二是在格尔木机场验票过程中丢失,三是在验票后登机至成都过程中丢失。格尔木机场在旅客登机验票过程中未对机票提出异议。由于乘机联与机票连成一体,除用力撕去之外,不可能出现乘机联遗落而机票还在的情况。从理论上讲,旅客在旅途中都具备妥善保管车票或机票的最基本常识。

  案例八:单方毁约 一房两卖

  2006年5月25日,金某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了商品房一期付款25000元,预订了在门源县浩门镇北关粮站路修建的商铺一间。事后,房地产商在未经金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来金某预订好的铺面调换给别人。7月3日,消费者金某到门源县消协投诉,要求恢复原订铺面,并赔礼道歉。

  经门源县消协调查,房地产商是单方违约,消协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恢复消费者金某原订的铺面,并向金某赔偿、道歉。

  点评: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已收取了消费者的购房款,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所以,这家公司在未解除与消费者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将商铺卖给其他消费者,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九:购物遭欺 商家受罚

  2006年8月19日,湟中县消协接到广东省游客雷某某的投诉:他们在湟中县塔尔寺游览时,经湟中县新天地旅行社导游李田平引导,在塔尔寺裥禅越商店购买一条彩绘哈达,价格为999元。回到西宁后,消费者发觉哈达价格过高,商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于是向消协反映了这一情况。

  经湟中县消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于是责成商店退还消费者930元货款,并赔礼道歉。对商店和导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及价格欺诈行为,转到县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外地旅游者的投诉案件。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对外地游客存在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湟中县消协的调解,对青海旅游的形象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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