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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8]5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关于转发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8]5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2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试行存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97)241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有企业在破产期间必须支付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列入“清算费用”科目核算。

  二、国有企业整体拍卖收入,如无法确定是哪项资产收入时,可按破产企业各项资产评估价值占总资产评估价值的比例,分别记作各项资产收入。

  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7]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中的会计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5)材料,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以及在途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6)半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自制半成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7)产成品,核算被清算企业库存的各种产成品、代制代修品等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外购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8)投资,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9)固定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净值。

  (10)在建工程,核算被清算企业尚未完工的各项工程的实际成本。被清算企业的库存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工程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各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负债类

  (1)借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还的各种借款,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2)应付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其他应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除应付票据以外的各种款项。

  (4)应付工资,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5)应付福利费,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

  (6)应交税金,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所得税等。企业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也在本科目核算,并应单独设置“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应付利润,核算被清算企业需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8)其他应交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需交纳的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需上交的款项,包括教育费附加等。

  (9)应付债券,核算被清算企业需偿付的债券本息。

  3、清算损益类

  (1)清算费用,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2)土地转让收益,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企业发生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成本、税费,如应缴纳的有关税金、支付的土地评估费用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3)清算损益,核算被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被清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有关帐务处理

  1、结转期初余额

  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有关会计科目的余额转入新的帐户,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具体转帐的帐务处理如下:

  (1)将“现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现金”科目。

  (2)将“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3)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票据”科目。

  (4)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预收帐款”各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款”科目。

  (5)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6)将“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半成品”科目。

  (7)将“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产品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产成品”科目。

  (8)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9)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

  (10)将“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

  (11)将“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无形资产”科目。

  (12)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13)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应付票据”科目。

  (14)将“应付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设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5)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

  (16)将“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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