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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6]23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06]23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

  二、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三、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函调模块,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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