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工作实际,抓紧贯彻落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源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88号)精神和我省税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源”,是指在既定税制条件下,一个地区全部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税收储量,是指法定的可征税收收入,既包括纳税人申报的显性税源,也包括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税源以及根据相关经济指标测算的隐性税源。
第三条 税源分析是运用数理分析手段揭示税收与经济以及税收自身内在关系,判断税源状况的认知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是保障税收职能实现、促进征管质量与效率提高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税源分析按具体内容主要分为宏观税源分析、微观税源分析和经常性税收分析三大类,其中宏观税源分析反映税收与经济总量之间关系;微观税源分析反映具体纳税人税收指标与相关财务指标之间关系;经常性税收分析反映即期税收收入动态情况。
第五条 税源分析工作必须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坚持从应征到入库的原则,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税源分析工作实行层级管理体系,分省、市、县(或县级市)、基层分局四级管理,由上而下进行指导与监督,由下而上具体执行与反馈。
第七条 县及县以上国税机关计统部门是税源分析职能部门,负责税源分析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税政、征管、法规、稽查、数据处理中心等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包括基层分局)必须设立税源分析岗,配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有较高综合业务水平和一定文字写作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税源分析工作。
第二章 岗位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省级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定与完善全省税源分析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省以下国税机关开展税源分析工作;
2、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源分析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税源预测模型,组织开展全省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工作;
3、按年开展全省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关系的宏观分析,按季计算并对下公布省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区间;
4、坚持月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研究完善税源分析档案体系和内容,开展税源调研分析工作;
5、定期召开省局机关内部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税源形势分析会和各省辖市局计统部门参加的税源形势分析会;
6、负责组织编写税源分析业务需求,协调开发税源分析软件及推广应用,举办税源分析业务培训,为基层税源分析部门提供科学、实用的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
第十条 省辖市级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上级税源分析工作要求,组织指导下一级做好税源分析工作;
2、按年开展本级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收与对应经济指标关系的宏观分析,做好月度、年度税收收入预测工作;
3、定期计算并对下公布本市主要行业税负变动情况以及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区间,布置有关调查分析工作;
4、坚持月度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本级税源分析档案,及时上报本辖区重大税源变化情况;
5、定期召开本级内部相关业务处室税源分析碰头会,以及下一级计统部门税源形势分析会;
6、举办基层税源分析人员业务培训,适时开展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县(或县级市)局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税源分析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基层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
2、按季计算与公布本级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情况,责成基层分局对偏离行业税负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调查分析报告;
3、坚持月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本级税源分析档案,加强税源监控数据与分析档案的应用;
4、建立本级月度收入专题分析会制度,按季召开基层分局和部分税收管理员税源形势座谈会;
5、做好月度、年度税收收入预测工作,坚持重大税源变化情况上报制度;
6、定期开展本级重点行业、企业微观税源分析管理工作,适时开展重点税源调研分析以及政策执行、征管成效等对税源影响情况的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基层分局税源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本辖区内税源分析管理工作,建立每月税收收入情况通报会制度;
2、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督促责任区管理员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缓欠税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综合分析,同时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税负异常行业、企业情况,及时调查分析、反馈结果;
3、建立重大税源变化情况上报制度,根据辖区税源发展趋势、政策变动、征管因素等情况,按月做好税收收入预测工作。
第三章 税源分析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税源分析指标体系是各级税源分析部门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判断时所选用的具体数据指标,主要包括税收收入指标、宏观经济指标、企业财务指标三大类。
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指标具体包括辖区内各征收单位以及重点税源企业分税种不同时期的应征、入库、减免、提退、查补、欠税等各类税收数据,主要来源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源监控分析软件等。
第十五条 宏观经济指标具体包括与税源密切相关的地区生产总值(GDP)、工商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总额、物价指数、工业用电量等综合性经济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统计年鉴、月度统计报表及其他经济部门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指标具体包括所辖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利润、应征税收、库存、成本、折旧等各类企业微观经济指标,主要来源于纳税申报表以及有关征管法规规定纳税人上报的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税源分析指标体系由省局计统部门统一设计建立;省以下计统部门可结合自身分析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税源分析指标的相关数据主要通过各级税源分析部门定期采集维护。各级税源分析部门同时负责对所有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 宏观税源分析
第十九条 宏观税源分析是指对区域税收收入总量与对应经济总量两者之间关系的综合比较分析,研究判断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度及变动规律性。
第二十条 宏观税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宏观税负分析、宏观税收预测、纳税能力估算、各税种与对应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宏观税负分析是指对一个地区总体税负水平情况与正常峰值或预警区间的比较分析,并对其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判断。主要研究税收占GDP比重以及税收弹性系数变动情况。
1、宏观税负率=税收收入÷GDP×100%
2、税收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变动率÷GDP变动率
税收收入变动率=(本期税收收入-基期税收收入)÷基期税收收入×100%
GDP变动率=(本期GDP-基期GDP)÷基期GDP×100%
第二十二条 宏观税收预测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管理措施调整对整个税收收入趋势的预测,是一种综合性事前预测分析。基本方法包括时间序列预测法、趋势曲线模型预测法、线性回归分析预测法、分月滚动预测法等等。
第二十三条 纳税能力估算是根据已有经济数据和现行税制,对一个地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税收收入潜在能力的估计与推算,研究的是可征税收的总能力情况,是一种相对的事后测算。根据估算的纳税能力与实际征收税款比较,可以分析地区之间征收力度差异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税种与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是研究各主要税种收入与对应经济分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变动规律。比如对工业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商业增值税与批发零售贸易额(或商业增加值)、企业所得税与利润总额、进出口税收与进出口贸易额等相互关系的研究分析。
第五章 微观税源分析
第二十五条 微观税源分析主要运用因素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税源质量、发展趋势以及税负差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第二十六条 微观税源分析分为企业税源分析和企业税负分析两个方面。企业税源分析包括对企业的税源质量分析和税源趋势分析。
第二十七条 微观税源质量分析是指通过企业当期税收与历年同期税收、企业税收与企业经济、应征税收与入库税收、申报税收与财务核算税收等数据对比,通过增减原因、变动率情况进行的税源状况的量化分析。
第二十八条 微观税源趋势分析指在税收增长普遍规律性基础上,结合当期经济发展和财税政策变动因素,分析判断企业或行业税源总体发展趋势。
第二十九条 微观税源税负分析是从单个企业税负与行业平均税负差异入手,研究其进销项税金比率、产品结构、投入产出、利润率、增值率等内部指标差异因素,及时发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或行业,为强化征管、提高征收率提供依据。
1、增值税税负率=(应征增值税税额÷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2、消费税税负率=(应征消费税税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