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第一分局、各有关单位:
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已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460号通知要求,为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更好地为国家和部门的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分析资料,现对本市国有工交等企业1994年月份会计报表、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快报的编报方法通知如下:
一、会计报表
1.国有工业企业(包括文化、出版、报社、城市公用等企业)应按月编报以下企业会计报表:
(1)会工表1 资产负债表
(2)会工表2 损益表
(3)会附表1 会附表1续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4)会附表2 营业外收支及主要指标表
2.各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区及各县财政局,应按月编报以下汇总会计报表:
(1)会工汇表1、会工汇表1续 资产负债表
(2)会工汇表2、会工汇表2续、会工汇表2续(二)、会工汇表2续
(三)损益表
(3)会汇附表1、会汇附表1续、会汇附表1续(二)、会汇附表1续
(三)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3.国有物资企业、供销企业、书店、医药商业(包括同仁堂集团公司),应按月编报下列会计报表,各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相应的汇总会计报表:
(1)会商表1 资产负债表
(2)会商表2 损益表
(3)会附表1、会附表1续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4.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公共交通和地铁等企业,应按月编报以下会计报表,各企业主管部门汇编相应的汇总会计报表:
(1)会商表1 资产负债表
(2)会商表2 损益表
(3)会附表1、会附表1续 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5.市郊区电话局应按相应的会计制度,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6.国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的行业性质,编报相应的会计报表。
7.已经改组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除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2230号通知要求,编报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外,还应同时编报会附表1、会附表1续《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并将全部报表增报企业主管部门一份。
8.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已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或合资后的“母体”企业的会计报表,分别汇编在国有企业汇总会计报表之内。
9.各企业内部管理、核算用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会计报表的报送
1.各企业(包括已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国有企业)的会计报表,于每月终了后(指25日结算期,下同)6日内报给主管部门,同时应报给主管财政分局一份。
2.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区及各县财政局的汇总会计报表和数据软盘,于每月终了后12日内报市财政局工管处,同时抄送有关财政分局汇总会计报表一份。
3.各国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开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每月10日前报到有关财政分局一份。
四、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1.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区及各县财政局应按月向市财政局工管处报送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2.1994年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执行新制度影响利润因素表的格式及编报说明附后。各单位应于每月2日前报出,节假日不顺延。
五、各企业主管部门按企业实际需要,统计出各类会计报表的数量,于1994年1月10日前报到市财政局工管处,我们将尽快印刷和分发,以保证企业及时使用。
附件一:
国有工业、商品流通、交通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
1.本表格项目的填列内容与九三年年报相同。
2.工业表中的“补充资料3、本年累计归还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的归还长期借款数额。
3.本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数额,应与“损益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累计数相一致。
(二)损益表
1.汇编企业户数,除了全部国有企业外,还要包括已改组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或合资后的“母体”企业。其中,亏损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户数,还应分别单独列出。
2.产品(商品、营运)销售收入项目,指企业销售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工业性劳务、商品销售、营运等所取得的收入。工业企业应填列扣除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后的净收入。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指企业按照新税制计算,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负担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应交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投资收益项目,包括向其他单位投资分来的利润,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如果分来的是已税利润,可在纳税前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分来的是未税利润或未按规定税率纳税的利润,应按规定照章纳税或按规定税率补足税额。
5.利润总额项目,是指补贴后的利润总额,其中补贴前的亏损总额,应单独列示。
6.“纳税调整因素”项目,是指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和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在纳税时还原计算的数额。
7.“按规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指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在5年内可以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的数额。如果5年后仍未弥补完,从第6年起,应由企业盈余公积继续弥补,在本表“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
8.“按规定税前扣除的单项留利”项目,只限于国家规定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几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单项留利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后,转入盈余公积,列在本表“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内。
9.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填列。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包括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数额和由单项留利转入的数额。
11.“转作奖金的利润”项目,反映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奖金部分。
12.“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应分给其他单位和分给集体的已税利润,如企业仍有上交财政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之内,并在下一行单列反映。
13.“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数”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过程中,实际的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的净支出数。
14.相应关系式
(1)工业会工汇表2
10栏=4栏-5栏-6栏-7栏-8栏-9栏
14栏=11栏-12栏-13栏
15栏=10栏+14栏
18栏=15栏-16栏-17栏
25栏=19栏+20栏+22栏+23栏-24栏
34栏=25栏+28栏+29栏-30栏-31栏-32栏-33栏
38栏=25栏-35栏-36栏-37栏
44栏=38栏-39栏+40栏+41栏-42栏-43栏
57栏=44栏-45栏+46栏-47栏-51栏-52栏-53栏-55栏-56栏
(2)会商汇表2
6行=4行-5行
8行=6行-7行
13行=8行-9行-10行
20行=16行-17行-18行-19行
21行=13行+20行
25行=21行-22行-23行-24行
30行=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
33行=30行
39行=33行+34行+35行-36行-37行-38行
42行=33行-40行
48行=42行-43行+44行+45行-46行
58行=48行+49行-50行-54行-55行
(3)会交汇表2
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14行=10行-11行-12行-13行
15行=9行+14行
18行=15行-16行-17行
23行=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
31行=23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
33行=23行
36行=33行-34行-35行
41行=36行+37行+38行-39行
53行=41行+42行-43行-47行-48行
(三)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
1.增值税各项目,反映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已交、欠交的增值税。
2.“一般企业增值税”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企业有关增值税的情况。
“期初未交数”项目,反映纳税企业上年末欠交的增值税额,如为超交或未抵扣数用负号。
“销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出口退税”项目,反映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进项税额转出数”项目,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应由企业负担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项目,反映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本期已交数”项目,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