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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343号 各业务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343号
各业务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字[199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会字[1997]19号通知
附件: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 则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定》执行。
  (三)个体户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会计工作。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应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四)个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按年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个体户会计记帐应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个体户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七)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八)个体户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并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送会计报表的,可从其规定。
  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融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略)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有库存现金。
  二、个体户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下同)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计算出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应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个体户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个体户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会计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年度终了,个体户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个体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111号科目 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因销售存货、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收和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个体户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或个人预收的款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
  二、个体户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等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可按规定确认为坏帐,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四、个体户预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按应收款项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如需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收款项总额与预收款项相抵后的差额为尚未收到的款项。
  五、个体户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外币债仅或债务等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外币帐户(如外币应收款项、外币应付款项等)的增加或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或当年年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个体户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年末人民币余额,按照年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营业费用”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存 货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各种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包括个体户库存的各种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以及用于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
  二、购入存货,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全部成本(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应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科目。
  业主投入的存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业主投资”科目。
  三、个体户如有委托外单位加工各种存货的,应在本科目下单设“委托加工存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个体户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本科目(××存货);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存货以及剩余的存货,应按加工收回存货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存货)。
  四、个体户生产经营中领用存货,借记“生产成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出售存货而结转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五、个体户可在本科目下单设“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个体户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生产经营活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进行核算。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抵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借记本科目(××存货),贷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个体户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六、个体户的各种存货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核实处理。盘盈的存货,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至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可按照存货的保管地点(仓库)、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等。
  二、个体户发生的各项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待摊费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未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存货盘亏、毁损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存货损失;
  2.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三、发生存货盘亏或毁损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贷记“存货”科目,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送交入库的残料,按估计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
  2.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的款项,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科目:
  3.扣除残料、赔偿款后的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如属于经营损失,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存货损失);如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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