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3]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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