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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财税[2004]5号 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财税[2004]5号

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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