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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1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1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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