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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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