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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1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8号)转发给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110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07.30.国税函(2003)91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卷烟厂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及新牌号卷烟申报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深国税发(2003)103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深圳卷烟厂生产的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名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
红金特美思
25×(64 20)全包装
28.28
深圳卷烟厂
好日子
25×(64 20)全包装
27.59
深圳卷烟厂
好日子
25×(59 25)硬盒翻盖
34.48
深圳卷烟厂
好日子(精品16支)
25×(59 25)硬盒翻盖
49.75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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