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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一律按规定税率足额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标准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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