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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第8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日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第8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日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美日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2004年2月24日 附: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美日牌轿车  MR6370A   2001.12.16
2         MR6370A1
3         MR6370A2
4          MR6370AD
5         MR7130A1
6         MR7130A2
7         MR6370X1  2002.3.12
8         MR7130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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