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2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2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