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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2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2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目前小汽车欧洲Ⅲ号排放标准正在制定中,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车用油品质量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规定的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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