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60号
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内资、外资)进行税率调整和税源测算,并填报《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源测算表》,于五月二十日前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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