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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


1999年7月5日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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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
┃33049900.1 │护肤品 │17% │8% ┃
┠───────┼──────────┼───────┼───────┨
┃33051000 │洗发剂(香波) │17% │8% ┃
┠───────┼──────────┼───────┼───────┨
┃33052000 │烫发剂 │17% │8% ┃
┠───────┼──────────┼───────┼───────┨
┃33053000 │定型剂 │17% │8% ┃
┠───────┼──────────┼───────┼───────┨
┃33059000 │其他护发品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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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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