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242号
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地要严格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的规定,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2、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证明单》收、发、存、核销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将已使用的《证明单》第四联交回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 五 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