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疯狂老鼠”承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险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违反以上义务造成乘坐者人身损害,承包者与主管单位之间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Z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石民初字第2396号
原告兰某,女,1966年*月*日生,汉族,现在Z总场泉水地医院从事个体服务业,住泉水地18连。
委托代理人张XX、路XX,Z市司法局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Z市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建委)。
法定代表人齐勤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某,男,1948年*月*日生,汉族,现系Z市西公园书记,住本市。
被告何某,男,1954年*月*日生,汉族,Z市西公园职工,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魏XX,系Z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兰某与被告Z市建设委员会、被告何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7月19日原告带女儿到西公园玩,站在“疯狂老鼠”处看时,被告何某问原告坐不坐车,原告问快不快,如快就不坐,何某说不快,小孩也可以坐。于是原告就抱女儿坐车,刚坐一会车就停在空中,后来车又突然启动,致使原告被车撞伤胸部,损失医药费 1325元、误工费1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门票11元、交通费92元,现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建委辩称:1996年建委投资安装“疯狂老鼠”以来从未发生过损伤事件。而且“疯狂老鼠”中途并不能停止。人在车箱内坐着,车厢上有扶手不可能碰伤,建委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的肋骨损伤不是乘坐“疯狂老鼠”所致,“疯狂老鼠”已经启动,就不能使其停止。原告坐着孩子坐在“疯狂老鼠”斗内不可能撞伤。原告在“疯狂老鼠”下来后又坐“摩天轮”,此后原告才说腰疼。原告即是受了伤,也不应由何某承担责任,原告一直都在理发店工作不存在误工问题。
经审理查明:被告建委下属的Z市西公园将公园内的“疯狂老鼠”自1999年4月30日-2000年4月30 日承包给被告何某经营。1999年7月19日上午原告带小女儿到西公园乘坐“疯狂老鼠”玩,由于带动“疯狂老鼠”坐斗的铁链条松动,坐斗在运动中停顿,坐斗启动时突然将原告的胸部撞伤。当时被告何某带原告到Z人民医院进行拍片检查其结果为右胸第8肋骨弓部骨折,位置良好。同一天原告又经Z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其鉴定结论:1、右胸第八肋骨肋弓部骨折,位置良好。2、属轻微伤(偏重),需休息治疗两个月。1999年7月23日原告在Z总场泉水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第8肋骨折,胸部胶布过敏,慢性盆腔炎,同年8月17日出院,出院时医嘱继续休息。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医药费1140.03元。其中含治疗盆腔炎58.50元;实际治疗骨折费用为 1081.53元。原告在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治疗费30元,进行法医鉴定支付鉴定费155元。原告因伤从泉水地来Z拿片子要求赔偿6趟共支付交通费80元。
另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1999)新公交字第052号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98年度国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其中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7848元/人年,每月为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
上述事这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出院证、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车票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作为“疯狂老鼠”的承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险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并说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何某在承包西公园的“疯狂老鼠”期间,原告带小女儿乘坐“疯狂老鼠”时,由于带动“疯狂老鼠”坐斗的链条松动,使其运行不正常造成原告肋骨损伤。为此原告损失的医药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被告何某应予赔偿。根据法医鉴定原告需休息 2个月,按照自治区公安厅(1999)新公交字052号通知的规定,原告对误工费的请求没有超过通知的规定,应予支持。市西公园作为发包人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市西公园没有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建委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医药费1111.53元,法医鉴定费155元,合计1266.53元。
二、被告何某赔偿原告交通费80元。
三、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误工费1148元。
四、被告何某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
上述四项合计2854.53元,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付清。何某无力偿付时由被告建委清偿。
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与前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