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售出产品必须负责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李先生反映,2008年11月3日在某药房购买了关通舒胶囊,用于治疗类风湿关节炎,服用了5个疗程后,发现四肢发黑、肿痛,与云南厂家联系,厂家表示已与上海销售商联系,让销售商全权负责处理,但该药房至今未上门处

消费者李先生反映,2008年11月3日在某药房购买了关通舒胶囊,用于治疗类风湿关节炎,服用了5个疗程后,发现四肢发黑、肿痛,与云南厂家联系,厂家表示已与上海销售商联系,让销售商全权负责处理,但该药房至今未上门处理,现消费者要求对方尽快解决。
经闸北区消保委了解,消费者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多次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4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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