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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消费最集中人身损害要维权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节假日期间,是消费最为集中的时候,而这时也是人身损害事故最容易发生的时候。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消费活动过程中,由于经营者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为此

  节假日期间,是消费最为集中的时候,而这时也是人身损害事故最容易发生的时候。消费者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消费活动过程中,由于经营者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为此,我们选择了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醒您作为消费者,要有法律意识,出现问题时,要依法向从事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

  溜冰场撞伤经营方赔偿

  高中女生娇娇和同学一起去溜冰场溜冰,由于技术不是十分熟练,生性胆小的她溜冰的速度不是很快。溜冰场内的一些“高手”正在玩“接龙游戏”,“龙头”在前面掌握方向,后面的人一个一个地接了上去,转眼就成了一条“长龙”。娇娇并没有加入其中,但是当“长龙”飞驰经过她身边时,由于幅度太大,“龙身”摆过来时将娇娇扫倒,娇娇重重地摔在地上。此时溜冰场的管理人员一直没有出现,她只好艰难地挪到场外。娇娇被诊断为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由于娇娇当时痛苦万分,根本无暇辨认加害人,只得将溜冰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溜冰场认为,其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各项赔偿金额的构成无异议。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溜冰场内有人玩“接龙游戏”,故被告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原告被他人撞倒致伤,应向加害人主张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被害人娇娇被撞倒后,造成粉碎性骨折,溜冰场内人多混杂,无法指认加害人。娇娇被他人撞倒致伤后,在休息处的溜冰场值班员没有察觉,对溜冰场内情况一无所知,难以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溜冰场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部分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失费。溜冰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天花板漏水歌舞厅有责。钟女士和朋友一行数人一同在歌舞厅唱歌,突然其座位上方的天花板漏下水来,她立即起身躲避。此时水已经漏到地板上,钟女士不幸重重地滑倒,造成腓骨粉碎性骨折。

  钟女士将歌舞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歌舞厅方称,钟女士确在被告处消费过程中摔倒,但原因并非是其营业场所漏水致原告滑倒,而是原告饮酒过量不慎摔倒。

  法院认为,歌舞厅天花板漏水,造成钟女士滑倒,歌舞厅对这一损害发生有过错,故从损害发生的原因及损害的结果等方面分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受伤系自身过错造成,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支持了钟女士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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