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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发票,不等于丧失维权资格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余某来信称,他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不到一年时间,热水器不加热了,很明显是热水器的质量问题。但是,商场却因余某无法出示发票(已遗失),不给予维修或更换。请问:商场的说法合理吗?   法律人士
消费者余某来信称,他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不到一年时间,热水器不加热了,很明显是热水器的质量问题。但是,商场却因余某无法出示发票(已遗失),不给予维修或更换。请问:商场的说法合理吗?   法律人士认为: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非证明购销关系的惟一证据。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可以凭发票或“三包” 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商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仍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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