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客体,是指因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而获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广泛。但是,什么是商标呢?目前各国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认为,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在我国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使用:
1,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商标法》第7条对商标的构成要素作了明确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构成。除此之外,其他的形式都不能成为我国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商标
这种商标是指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可以用汉字、拼音文字、数字、少数民族文字组成。如“熊猫”牌电视机、“万家乐”牌热水器,“999”牌胃泰、“J”牌健力宝等都是巧妙地运用了文字结构的商标。
(2)图形商标。这是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可以是飞禽走兽、花草鱼虫、天象地理、山川河流、塔亭庙宇等。其特点是形象生动,立意明朗,便于记忆。比如“半球”牌电饭、“蜜蜂”牌缝纫机、“红旗”牌小轿车、“三菱”重工等,一看图形,便知其牌。但由于图形商标不便于呼叫,所以数量比较少,而多与文字组合而成。
(3)组合商标
这是指由文字和图形相结合而构成的商标。在我国,组合商标的使用率很高,在千种万类的商品上,这种商标比比皆是。如:“神州”牌热水器、“仙葫”牌两面针牙膏等。
综上所述,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我国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
2、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无论是文字也好,图形也好,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也好,都要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加以区别的特点。这种特点越强,商标就越显著。“显著特征”的法律意义在于,我国商标法把商标的显著与否作为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其要素不在法律规定禁止使用之列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的商标都能得到注册。《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和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威信和尊严。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商标案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这是出于政治上的严肃性的考虑,也是国际上备国之间相互尊重的惯例。如果允许把这些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就会引起国家之间不必要的争端。北京“玻瑞”商标案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这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进,应该受到尊重。如奥运会的五环旗、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徽记及近似图形都不能用作商标。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红十字”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规定和承认的国际性的救护标志,根据“红十字”条约的规定,这些标志或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而“红新月”的性质与“红十字”相同,它是伊斯兰国家的救护组织所使用的标志。
(5)本商品通用名称和图形。所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种商品在某一区域内为大家用于某种产品上的文字,如“灯”则是“日光灯”、“台灯”、“壁灯”等照明器具的通用名称;所谓本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在某一行业内通用的标志。如果某一企业将通用名称和图形专用,就会使商标失去显著性,影响商标发挥固有的作用,同时也会影响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迪卡布”商标案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这同样是为了保证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而规定的。如直接以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作商标,就不可能彰示不同生产者商品的显著特征,同时也容易出现夸大性的宣传,欺骗顾客。有些厂家因不懂商标法或者图方便,或谋求产品市场廉价的好感,而违反规定采用这类文字或图形。如“美味”牌味精,“锐利”牌剪刀,“永固”牌衣勾,“粮食”牌白酒、“八磅”牌热水瓶等。商标案例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如“黑人”牌牙膏、“DARKIE”牌牙膏。“大汉”、“小满”等。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夸大宣传是超越了原产品质量所作的一种名不符实的宣传。如“最优”牌毛毯、“长寿”牌香烟、“万里香”牌香水都有夸大宣传的性质。夸大宣传往往带有欺骗性,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不能作为商标的。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有的商标名称有夸大性质,有的已根据商标法用了修改,比如,“无敌”牌缝纫机改为“飞人”牌缝纫机,但有的因已成为“名牌”,如再改动,会影响其产品的销售,故容许继续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缺乏显著性,它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同时地名是大家公用的,不应为某一生产者所独占。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则可除外。如凤凰是湖南省的一个县名,如果商标的图形为凤凰鸟并有“凤凰”两字相注,则应为商标法所允许。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