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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使用期限

大律师网 2017-03-24    人已阅读
导读:商标权使用期限 侵犯商标权犯罪也称商标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3个罪名熏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笔者认

商标权使用期限

侵犯商标权犯罪也称商标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3个罪名熏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笔者认为熏这3个罪名体现了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范围熏反映了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意图和价值取向。但是从商标犯罪的现状及发展态势来看熏从WTO规则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商标犯罪的规定来看,以及近年来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比重的增加,笔者认为对商标权加强刑事保护仍是十分必要。

商标犯罪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护对象狭窄。第一,缺乏对注册服务商标的保护。虽然商标法第四条有“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熏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熏而且该法第五十九条有关于注册商品商标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熏但最后依托于刑法具体适用时熏并无对侵害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熏此类侵权行为显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注册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狭窄。我国刑法仅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熏而没有将与该种侵权行为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乃至近似商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化。第三,对知名商品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侵害未经注册的知名商品的商标、外国驰名商标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第四,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识别性标志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识别性标志主要指商号、原产地标志、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二是打击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未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所谓反向假冒商标熏是指未经他人许可熏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它表现为行为人在市场上购进他人生产的商品熏然后以自己的商标标识替换他人的商标标识熏并将该替换后的商品继续投入流通熏从而损害其他商品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熏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此种行为为侵权行为熏但并未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三是刑罚处罚较苛严。在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影响下熏世界各国对于商标犯罪的惩治熏逐渐扬弃报应刑观念熏转而强调刑罚适用的效益。因而在商标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上熏尽管仍然采取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的模式熏但却更为偏重罚金刑的运用。相比较熏我国对商标犯罪法定刑的刑罚规定过于严厉。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罚规定分为两个层次熏即对于基本构成商标犯罪的熏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熏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熏加重构成商标犯罪的熏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熏并处罚金。显然熏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是严厉的熏这与严而不厉的世界刑法发展潮流相悖。

在刑事政策方面的调整建议

首先熏严密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乃至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以及侵犯与商标相关的其他识别性标志的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筹。同时熏将刑法保护的商标种类扩大至服务商标。

其次熏采取“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熏合理地配置罪刑。“轻轻”是指对轻微犯罪熏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熏处罚更轻。“重重”是指对严重犯罪更多地、更长期地适用监禁刑。“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反映了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两极化趋势。具体到商标犯罪熏就是将对商标权危害程度较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和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设为重刑熏而对商标权危害程度较轻的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设置为较轻的刑罚。这样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熏能在维持对重大犯罪持久的高压态势的同时熏使轻刑犯罪得到更好的矫治。

再次熏调整刑罚结构熏偏重罚金刑的运用。因为商标犯罪一般属贪利型犯罪熏重视罚金刑的运用熏既可剥夺犯罪人的财产熏又可以削弱犯罪人的再犯能力熏使其自发或者自觉地抑制再犯的可能性。此外熏取消商标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熏采用“限额罚金制”或者“倍比罚金制”的立法模式。考虑到商标犯罪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熏笔者认为熏“倍比罚金制”较之“限额罚金制”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对惩治商标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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