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12-20)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莱中知初字第20号
原告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汇源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聂xx,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被告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鲁中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巩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5年8月29日,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纺织集团)与被告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丰纺织集团委托代理人王建云、聂玉萍,被告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承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丰纺织集团诉称,泰丰纺织集团是一家集纺纱、织布、家纺、热电、建材等为一体的国家大型纺织企业集团,是由莱芜市纺织厂改制演变而来,下设山东泰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润丰纺织有限公司、莱芜泰丰家纺有限公司等十多个子公司。泰丰纺织集团是中国纺织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棉纺织行业效益十佳企业,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为山东百强民营企业、打假维权重点保护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
泰丰纺织集团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自90年代后期开始使用“TAIFENG”商标,2003年该商标被核准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布、棉织品、粗斜纹布、印花棉布、牛津布、绉布、床单、床罩、被罩、枕套、桌布,注册证号为3152091,“TAIFENG”商标使用至今。
泰丰纺织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坚持以报刊、影视、户外广告、展览会、展销会、重大活动冠名(赞助)、派发宣传品等方式,展开对“TAIFENG”商标及其产品的宣传。“TAIFENG”商标于2006年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其产品荣获“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出口名牌”荣誉称号。2006年9月,“TAIFENG”牌高支高密纯棉坯布被国家质检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6年10月,“TAIFENG”商标荣获“世界市场中国十大年度品牌”奖。
近几年来,泰丰纺织集团凭借“TAIFENG”品牌优势,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产品出口到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中东、非洲等32个国家和地区。企业通过了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国际管理体系认证,oeko-texstandard欧盟生态纺织产品安全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泰丰纺织集团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两纱两布出口权,拥有保税仓库,是中国海关AA类加工企业。综合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排名第4位,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7位。综上所述,“TAIFENG”商标已在客户、公众、社会等享有较高声誉。
2006年11月,泰丰纺织集团调查发现,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经销“TAIFENG”牌染布用的化工染料(纺织助剂),该化工染料上的商标标识与泰丰纺织集团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泰丰纺织集团注册的商标已在相关消费群体中驰名,而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类似商品上直接复制使用泰丰纺织集团的注册商标,足以误导公众。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泰丰纺织集团的商标专用权,淡化了泰丰纺织集团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原告认为,经多年的使用和宣传,“TAIFENG”商标已经达到了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原告使用的“TAIFENG”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生产销售带有原告“TAIFENG”商标的化工染料助剂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正确。被告虽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一模一样的标识,但被告将该商标用于化工染料上,原告的产品是布及床上用品,两种产品不同,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对其提出的损失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争议焦点及举证、质证、法院认证情况
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1、原告注册使用的第3152091号“TAIFENG”商标是否驰名。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对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泰丰纺织集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证实企业概况的证据。包括:1、企业简介;2、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3、“TAIFENG”商标实际使用图样;4、厂容厂貌;5、泰丰纺织集团循环经济情况介绍;6、泰丰纺织集团产品照片;7、泰丰纺织集团“组织机构图”;8、泰丰纺织集团“各子公司介绍”。
第二组证据是“TAIFENG”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证据。包括:1、“TAIFENG”商标为行业内广为知晓的证据,a、商标为行业知晓度简介,b、棉纺织行业协会的证明材料及推荐函,c、行业知晓程度的其它证据;2、“TAIFENG”商标为营销渠道广为知晓的证据,a、产品营销渠道简介,b、驻外大型办事处名录,c、产品营销网络分布图,d、中国社会调查所对“TAIFENG”商标为经销商认知度的调查报告;3、“TAIFENG”商标为用户群体广为知晓的证据,a、用户群体知晓度简介,b、用户群体对泰丰纺织集团的评价,c、公司委托第三方(山东质量评价协会)对泰丰纺织集团客户满意度的调查报告,d、部分销售合同、发票,e、战略伙伴客户名单,f、国外代理商名单及部分协议书,g、产品出口报关单,h、泰丰纺织集团的“经营道德规范”,I、中国社会调查所对“TAIFENG”商标为消费者认知度的调查研究报告,j、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用户)意见的处理情况;4、“TAIFENG”商标为社会公众知晓度的证明材料,a、社会知晓度简介;b、各级领导关怀,c、社会公益活动,d、各界媒体报道、宣传。
第三组证据是TAIFENG”商标广泛和连续使用的证据。包括:1、商标创立及发展简介;2 、商标的注册情况;3、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4、商标连续及广泛使用的证据;5、商标管理情况。
第四组证据是“TAIFENG”商标近三年广告宣传的证据。包括:1、“TAIFENG”商标广告宣传情况简介;2、“TAIFENG”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统计表;3、广告宣传的费用增长图;4、广告媒体费用增长图;5、广告宣传的媒体形式分布图;6、全国部分广告宣传证据。
第五组证据是“TAIFENG”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包括:1、“TAIFENG”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2、维权保护证据材料。
第六组证据是证明“TAIFENG”商标驰名的其它材料。包括:1、证明“TAIFENG”商标驰名的其它材料简介;2、使用该商标的产品近三年的经济指标;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4、地方税务、统计、海关等部门出具的证明;5、公司已获得国际标准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6、山东省纤维检验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7、产品采标证书及证明材料;8、与各大专院校联合办学、技术合作等证明材料;9、企业荣誉、产品其他获奖情况;10、企业文化;11、公司董事长所获的荣誉证书;12、近三年的纳税发票(2004年、2005年、2006年)。
第七组证据是“泰丰纺织集团使用的“TAIFENG”商标被侵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1、出示被告使用泰丰纺织集团商标的包装箱以及箱内装有被告生产的化工染料;2、2007年4月初投诉到工商局后,工商局和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一起查处被告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时拍摄的照片6张;3、被告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4、烟台北方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逢建出具的证明材料;5、无锡天幕特阔印染有限公司业务员徐志良的证明材料;6、原告公司业务员李坚笃的证明材料。
被告山东泰鑫经贸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当事人质证与法院认证意见: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其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的事实具有证明力,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泰丰纺织集团前身是莱芜市纺织厂,莱芜市纺织厂是原莱芜市的国有企业,1992年8月15日成立开业,1997年2月26日被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城分局核准登记,2001年12月13日根据莱芜市莱城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莱城区体改字[2001]18号文件改制为莱芜泰丰织造有限公司,2002年3月21日更名为泰丰纺织有限公司,同年10月17日再次变更名称为泰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泰丰纺织集团是一家集纺纱、织布、家纺、热电、建材等为一体的国家大型纺织企业集团,下设十多个子公司,包括山东泰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莱芜泰丰家纺有限公司、莱芜市润丰纺织有限公司、泰丰热力公司、山东泰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家纺公司、澳大利亚温莎莉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市银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