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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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