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生活空间的逐渐渗透,发端于网络空间的侵权争议日益增多。网络空间的无形性、虚拟性、无边界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征,向传统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使传统的侵权地域管辖基础发生动摇和侵权管辖区域变得无法确定。为了明确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在网络版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应以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交互式网站的管辖权应结合“有目的利用”的原则确定;在网络诽谤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可视诽谤信息上载地为侵权行为地,并适用“最低联系”标准,由依诽谤信息“故意指向”的法院地确定;在网络商标和域名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通常情况下可能照“最低联系”的方法
[关键词]:网络空间,侵权,管辖权
进入21世纪,互联网(Internet)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影响力渗透到人类的生活中。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由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可以说,从来没有一种物体象计算机网络那样,在各方面都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公众的阅读、交流、娱乐乃至商业活动等都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上进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发生的侵权现象也随之增多。由于网络空间所特有的虚拟性与无边界等特点,侵权事件发生后,被侵权人往往很难按照传统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这一问题之复杂和微妙,向原本纷繁复杂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有必要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空间的特性
探讨网络空间侵权诉讼管辖权问题,首先应当了解网络空间的特性。从确定管辖权的各种要素来看,网络空间具有如下与物理空间不同的特点(注:这里所列举的特点只是那些与管辖权问题有关的特性,并没有囊括全部。):
(一)服务的全球性
网络空间是全球性的、也是开放性的信息网络,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Internet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充和膨胀,并给人提供诸多的服务。电子邮件使Internet上的任何两个地址之间可以借助一种邮件系统软件而互换电子信件;Internet服务提供商为Internet最终用户提供与Internet的物理连接;文件传送协议把文件从一远程主机中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进行“下载”,或把文件从自己的计算机“上载”传送给远程主机;电子公告牌可以使网民互相交换信息;BBS可以用来与人聊天,也可以在上面发表文章。网络技术在使最小的企业走进世界千家万户的同时,也使它们面临数不清的相互冲突的外国法及管辖权问题。
(二)客观存在性
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缆线和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际协议提供了“远程展示”(telepresence)或地域延伸(geographicallyextended)分享分散资源。一个互联网用户可以用网上连接进入计算机,得到信息,在世界各地控制各种设备。这些电子连接对用户是完全透明的,当一个在线用户想在网上得到信息或服务,其本地计算机向远程计算机服务器请求进入,远程计算机可以根据其计算机的标准同意或拒绝请求。只有当申请同意后,服务器才会提供信息给用户的计算机。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是物理空间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又不同于物理空间。
(三)无领土边界特性
网络空间没有以领土为基础的边界。信息可以从任一实际位置传输到另一位置,使相互之间不认识、也不知道另一方实际位置的人可以交易。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地理区域距离缩短,相互之间渗透加快。网络空间完全破坏了法律上有意义的地理位置和实际位置之间的关系,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成千上亿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扰乱了建立在实际空间边界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对传统的以地域为基础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挑战。
(四)管理的非中心化特性
网络资源是通过共享协议进行规范的。由共享协议定义的媒体与其他媒体截然不同。互联网是一个网络交换信息包,只要宽带允许,来自不同资源的信息包可以共享同一频道。信息包通道没有集中控制,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互联网没有控制中心。[1]从技术的观点看,每台计算机独立运行。从管理的观点看,每个节点都是自治的,仅对自己的系统管理人作出回应,没有一个中心机构操纵网络的使用,加入网络没有人需要允许,当系统出问题时也没人可抱怨。因此,Internet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Internet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Internet,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五)地理位置的不确定性
网络上的商业活动使活动主体超出了自身的地域界限。与现实中那些业务相比,网上商务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不同大部分取决于互联网远程展示的特性,远程服务使网络在技术上与实际所在地点毫不相干。网络的设计对地理位置的识别几乎没有考虑。在现实中,网络交易各方可能就在隔壁房间,也可能距离半个地球那么远,网络不能区分这种地理位置上的不同。网络空间和实际空间是完全不同的,它使地域管辖标准在网络空间中无法适用。
二、对传统侵权管辖基础的动摇
在传统的侵权管辖权理论中,尽管各国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不尽相同,但都不会离开对人或物理空间的定位。然而,这种地域标准在以无形性和虚拟性为特征的网络空间中却不再有效。
(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侵权地域管辖基础发生动摇
既存的管辖权制度的本质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网络纠纷与传统纠纷的许多不同点。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物理空间上的关联。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任何人都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定地点,只能知道某一对象的存在和活动内容,根本无法确认登陆者的身份。传统上以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为根据的侵权纠纷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使其在适用上面临困境。
美国DavidG.Post教授认为,“由于信息可以从华盛顿的网络传送到新加坡、哈萨克斯坦甚至地球任一地方的网络上,这些地方的计算机都可以进入到互联网的通讯媒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是一个具有多重管辖的领域;或者是基本上“不受任何管辖的区域”,也就是说,在网络世界里,物理上的位置和范围没有太大关系。[2]
(二)网络空间的无边界特点使侵权管辖区域变得无法确定
就一国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或称物理空间。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可言,网络空间的活动者根本就无法知道网络外地理边界的存在,一旦上网,他只是明确自己所“进入”和“访问”的网址,但对该网址和路径所对应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域则难以查明和预见。一次具体的网上活动可能是多方的,活动者分处于不同国家和管辖区域之内,这种随机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使几乎任何一次网上活动都可能是跨国的。
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网络无边界的全球性系统,不仅对管辖基础,而且使管辖权所及的范围更加模糊。某一特定侵权管辖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空间却无法将它象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将其对应到相应的管辖区域中。实际上,强行将网络空间分割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Internet的外部设备,如电脑终端、电话线等,而这些外部设备决不能成为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
(三)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可从根本上否定国家司法管辖权
由于目前网络空间没有一个国家能彻底控制,在网络空间活动者之间发生的纠纷,网络参与者习惯于将纠纷交由服务提供商解决。如果他们对法院的管辖持否定态度,法院的管辖权就有被“架空”的可能。如果多数网络空间的参与者都不将争端提交到法院,不但管辖基础的问题谈不上,连法院的主管都变得极其危险。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种超国家的新主权理论。由于这种理论,渲染的是网络管理的非国家化倾向,过于强调网络参与者与服务提供商之间表面上的关系,其结果当然是否定网络以外的法院管辖。
三、网络版权侵权管辖权的确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技术给版权法带来全面而深刻的冲击。充满魅力的网络空间,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们投入其中,其乐无穷。但在这一虚拟的空间中,侵犯知识产权也许会变得与拓展知识产权一样的快捷与便利,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网络上填满了容易复制的、书面的、可视的和可听的信息,这是引诱他人进行盗版的因素,也是相当多的版权诉讼的发源地,网络版权纠纷正呈上升的趋势。
网络中侵犯版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络传播者或报刊出版者未经版权人的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