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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应了解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申请日期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书件填写规范、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将编定申请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者法文)寄往国际局。申请书件未按规定填写的或者申请

申请日期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书件填写规范、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将编定申请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者法文)寄往国际局。申请书件未按规定填写的或者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法律依据]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12条。


需要提交的文件


   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需要提交: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在中国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申请人,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
  商标在中国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已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中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商标图样两份,不大于80mm × 80mm,不小于20mm × 20mm);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附代理委托书;
  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前提条件
  办理马德里协定国家注册(即协定国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申请人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也就是已有基础注册。
  办理议定书国家注册(即议定国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国内申请人的商标已在我国提出申请,也就是已有基础申请。

有效期限

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 20年;根据《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
  但根据《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依《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10年期满之后仍要求在有关国家获得保护的,应按《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的费用或者续展注册费用。如果在1996年4月1日(不含当天)前,依照《马德里协定》已经获得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要求保护期限为20年的,待20年期满,仍要求在有关国家获得保护的,应按《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如当时要求保护期限为10年的,10年期满之后仍要求在有关国家获得保护的,应按《协定和议定书共同细则》规定的保护期限和收费标准,缴纳第二个10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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