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人甲要退伙,怎么办??
我知道是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还有别的条件吗? 例如:甲的退伙不给企业执行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律师解答:
在不给其他合伙人带来不利的前提下,提前通知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针对上条中有不明原因退伙或恶意退伙意图的请看: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四十五的具体内容你自己看一下)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