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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规之管辖与受理

大律师网 2015-03-24    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交通肇事法规多种多样,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预防和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

  导读:交通肇事法规多种多样,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预防和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安机关未移送而由检察机关直接逮捕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等。

  一、交通肇事法规-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肇事法规-受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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