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高素质的环境保护干部执法队伍,不断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管理水平,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行政。建立一支文明、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培训工作由局宣教处负责,每年组织 1-2次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落实,有检查。
三、培训方针是:通读原文和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平时抽查和统一考试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定期轮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学习成绩纳入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
四、鼓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业余法律、法规及各类专业证书的学习和培训。对规定必须参加的培训学习课时不足 80%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否则视为不合格。
五、参加培训的成绩和结业证书作为年终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依据之一。
培训格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由负责考核处室限期补课至通过;两次不合格(含补课不合格)的,劝其调离岗位;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和鼓励。
六、本制度自颁布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