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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吉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吉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可支配性收入11285.52元 2、农村人均纯收入4190元2008年吉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城镇可支配性收入11285.52元2、农村人均纯收入4190元
2008年吉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可支配性收入11285.52元 2、农村人均纯收入4190元

2008年吉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可支配性收入11285.52元

2、农村人均纯收入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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