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般都由其财政厅、统计局、物价局、公安交警总队联合下发每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可按照各省区市的标准结合下列规定计算执行。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等。
在审查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时,必须注意:
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的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单据为凭。
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引起的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
结案时,若受害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应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结付。这部分费用应当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和经医生建议,确定结案后继续治疗的大体费用。这部分费用在结案时一并计算在损失里。
2.误工费
误工费的赔偿是事故处理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赔偿,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当事人参加事故处理期间、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因而,虽然有误工,但没有减少收入的;则不予赔付误工费。误工的前提是原来有收入,不管这个收入是固定的,还是非固定的。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误工费分两种,即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有法医鉴定等认定。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本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的;按照3倍计算,有固定收入的,又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两种情况其中,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工资收人的情况由单位劳资部门提供,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均资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补贴、津贴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单位自行规定的则不在赔偿之列。离退休者返聘期间内的固定收入可纳入误工费里;从事第二职业的,第二职业的收入则不算误工费。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主要指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农村户口,并经常参加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包括从事家庭副业的人。不包括在独立的@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事业单位和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这些都算作非农业人口牛有固定收入的、)及外出从事个体经营(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劳动者。其收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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