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34,70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67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8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9,39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1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533,500
60—74岁
26,675×年限
75周岁以上
133,37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227,700
60—74岁
11,385×年限
75周岁以上
56,925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9,398×年限
农村居民
9,115×年限
丧葬费
17,353.5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6,67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11,385╳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精神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元
(2009年1月 根据上海统计局统计公报修订,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675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1,385元;全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39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15元)
特别提醒:很多少有一种误解,认为交通事故或其它人身损害发生在哪一年,即适用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标准,僻如:2007年3月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2009年,则适用2009年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