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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工伤赔偿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情形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7-07-31    人已阅读
导读:在工伤行政案件中的职工,一般没有多大的风险抵御能力,一旦其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常常会因伤至贫,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家庭的生存。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能认可为工伤的就一定认可为工伤

在工伤行政案件中的职工,一般没有多大的风险抵御能力,一旦其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常常会因伤至贫,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家庭的生存。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从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能认可为工伤的就一定认可为工伤,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咨询:获得工伤赔偿后还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情形的咨询

律师解答:

1、职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向交通肇事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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