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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本报洪江5月6日电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寄存物放置不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寄存物所有权人即受益人被判赔偿原告损失4500余元。 被告陈某华系推土机驾驶员。2001年6月4日,他在洪江市红岩乡门

  本报洪江5月6日电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寄存物放置不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寄存物所有权人即受益人被判赔偿原告损失4500余元。 被告陈某华系推土机驾驶员。2001年6月4日,他在洪江市红岩乡门溪市场工地施工时,因推土机出现故障请人修理。陈经

  本报洪江5月6日电 近日,湖南省洪江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寄存物放置不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寄存物所有权人即受益人被判赔偿原告损失4500余元。

  被告陈某华系推土机驾驶员。2001年6月4日,他在洪江市红岩乡门溪市场工地施工时,因推土机出现故障请人修理。陈经原告冯某(13岁)的父母同意将推土机上卸下的支重轮等零件寄存在原告家中,其中较重的支重轮放在原告家的堂屋左侧走廊紧靠板壁处,并用石头垫稳。6月27日早上6时,冯某在移动该支重轮时,其右手中指被压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于是,冯某的父母作为冯某的法定代理人,将陈某华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将物品寄存于原告家中,虽未支付保管费,但双方实际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父母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但被告在寄存时,将易滚动的支重轮放置在原告家的走廊上,虽用石块垫稳,但还是存在不安全隐患,且被告系支重轮的所有人,即受益人,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滚动支重轮致自身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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