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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尘肺病患者无法获人身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若患者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再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广州一名因尘肺病死亡的患者获得工伤赔偿后,一审判决其无法再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广州中院14日开庭二审该案。经广州花都法院在2013年的一审审理

  若患者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再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广州一名因尘肺病死亡的患者获得工伤赔偿后,一审判决其无法再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广州中院14日开庭二审该案。

  经广州花都法院在2013年的一审审理查明,原告马XX于2003年11月起在广州白云区XX宝石饰品厂从事冲胚、切石工作,后XX宝石饰品厂更名为广州YY珠宝石饰品有限公司。

  马XX2010年9月因晕倒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矽肺三期和活动性肺结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二级。广州市花都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公室于本年3月支付马XX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逾73万元,后马XX因病恶化于本年6月去世。

  广州花都法院认为,由于国家目前尚无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可以获得何种民事赔偿的权利,因此马XX无权再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该法院判处YY公司向马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在当日二审庭审中,马XX代表律师及其家属认为,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改判YY珠宝公司支付马XX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约160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行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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