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男,1948年5月10日生。
原告(反诉被告)李金菊,女,1950年4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爱勇,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男,1942年8月1日生。
被告王建斌,男,1975年10月1日生。
被告刘永辉,男,1972年11月30日生。
被告王建琼,女,1973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及被告王建斌、刘永辉、王建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邓勤学、审判员曾国萧、人民陪审员黄振球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志文担任记录。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勇和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被告刘永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斌、王建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的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于2008年9月4日结束鉴定。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于2008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的门牙断裂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于2008年7月28日终止鉴定。
原告艾忠瑞、李金菊诉称:2008年4月8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李金菊在自家住房后面已种菜十余年的菜地上种菜,被告王国际见状对原告李金菊进行辱骂,两人发生争吵,被告王国际对原告李金菊进行殴打,原告艾忠瑞试图阻拦,王国际不听,将原告李金菊打到在地,后在邻居劝阻下王国际才罢手。上午10时左右,交警大队教导员曾凡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下午4时左右,两原告在家里休息时,突然听见几声巨大的撞门声,原告将门打开,被告王建琼手持木棍和被告王国际之妻、媳妇三人冲进原告家对原告李金菊进行殴打,其中被告王建琼用木棍击打原告李金菊的头部,原告艾忠瑞试图劝阻和拔打110无效,跑下楼找领导,在三楼的楼梯间与被告王国际、王建斌、刘永辉相遇,并遭到几人殴打,被告王建琼也冲下来打原告,在同时赶来的领导曾凡华、干警杨红的劝阻下,被告等人才肯停手。两原告随后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两原告身体多出受伤,现已花去医疗费15 562.6元,并仍需继续治疗,并造成两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经公安局领导多次做工作,被告拒绝赔偿。由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 2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艾忠瑞、李金菊在宜章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拟证明艾忠瑞、李金菊被他人打伤住院治疗及伤情,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及需要休养的时间;
2、艾忠瑞、李金菊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历资料,拟证明李金菊被殴打后精神受到刺激及诊断、治疗情况;
3、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询问笔录,拟证明艾忠瑞、李金菊被王国际等人殴打的经过;
4、医疗费发票、收据,拟证明艾忠瑞、李金菊已用去医疗费15 562.6元;
5、车票,拟证明花去交通费165元;
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王国际、王建斌、刘永辉、王建琼辩称及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诉称:首先,本案全是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的过错,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被告王建斌与原告艾忠瑞、李金菊住同一栋家属楼同一单元,被告王国际、被告王建斌居住三楼,家中三间卧室的窗户均正对楼后北面的一块荒地(该荒地与楼房之间有个3米多高的土坡,与答辩人的窗户只有2米远,上面有供水池)。原告住在对面的四楼。多年来,原告私自占用荒地种菜,浇菜却常用屎尿等肥料,搞得土坡土质不稳随时有可能会塌方,也搞得整个家属区臭气熏天,尤其是被告一家,不但生活起居不便(因为站在荒地上可以全窥室内),连整个住房都是屎尿臭味。为此事,家属们多次向交警队反映,要求单位制止,单位也出面制止,并多次找原告谈话,原告夫妻却屡止屡犯。2008年4月7日,原告又在该地挖土,被告王国际向单位领导再次反映,单位领导也找了原告夫妻谈话予以制止,并且领导自愿出钱买下原告夫妻刚种下的菜。这本是很正常的处理途径,但原告却怀恨在心,乃至后来对被告夫妻大打出手。2008年4月8日早上7时许,原告李金菊又前往荒地种菜,被告王国际被吵醒后,叫其不要再种了,李金菊却反辱骂道:“你去告领导啊,告了领导有什么了不起,我就是要种。”王国际受辱,前往菜地制止其行为,而原告夫妻却借此大打出手,引发本案。因此,原告夫妻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过错责任。其次,原告夫妻的伤害是其自己造成的,而被告夫妻的伤害是由原告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本案伤害过程实际上是这样的,4月8日早上7时许,当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走到荒地时,只是抢掉李金菊的锄头扔到土坡下面,以制止其种菜,双方并没有打斗。而艾忠瑞拿着木棒冲上土坡后,先是往王国际腰上打了一棒,然后将王国际捅起跌倒在土坡上。王国际为了防止滚下土坡,顺手抓住李金菊的脚往上爬,而艾忠瑞夫妻就用脚踢王国际,之后,艾忠瑞又骑在王国际身上,夫妻俩再次对王国际拳打脚踢,导致王国际门牙折断和多次软组织挫伤。后在王国际家人的制止下,艾忠瑞才停手。稍后,艾忠瑞走到桃树边时,自己不小心滚到坡下,造成本人受伤。当天下午,王国际再次向领导反映情况,领导看了现场后与被告王建斌、刘永辉返回办公室协调。此时,王国际正在家中擦药,被告王建琼回家后,与母亲王金兰前往原告(反诉被告)家里评理。还没进原告(反诉被告)家门艾忠瑞就拿着菜刀欲行凶,后被原告(反诉被告)李金菊抢住。然后,艾忠瑞又持晾衣铁杆,与李金菊一起,将王建琼及王金兰打下三楼,一直追到王国际家门口进行殴打。王国际一面向单位领导呼救一面前往阻止,双方互有踢打。随后,被告刘永辉、王建斌与单位领导赶到现场,其中刘永辉走到前面,抢下艾忠瑞手中的铁杆,双方才停止打斗。而王建斌赶到现场时双方已经停止了打斗。这次打架,造成了被告王国际的伤情加重和其妻王金兰的伤害。因此,被告及其妻王金兰的伤害完全是由咄咄逼人的原告夫妻造成的,而原告艾忠瑞的伤害是自己跌下土坡造成的,原告李金菊根本就没有伤情。整个过程与被告王建斌、刘永辉没有半点关系。相反,原告夫妻小伤大养、借伤治病,甚至舍近求远异地求医,人为扩大医疗损失,继而还捏造事实,谎称被打晕,提起诉讼,完全是恶人先告状。综述,本案是由于原告的完全过错造成的,被告及其妻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41 700.25元,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而原告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应当由自己承担。由此,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假牙安装费等共计38 473.12元,2、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之妻王金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238.13元;3、本案的诉讼费、反诉费均由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负担。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王国际、王建斌、刘永辉、王建琼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7、证人陈文的证言,拟证明打架的原因是由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引起的;
8、证人周小华的证言,拟证明打架的原因是由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引起的;
为支持其反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国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9、四被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10、王国际的伤情诊断、住院病历,拟证明王国际受伤及治疗情况;
11、王国际的伤残鉴定书,拟证明王国际被伤构成十级伤残;
12、王国际随诊病历,拟证明王国际的伤情;
13、王国际用药发票及处方,拟证明王国际的医药费开支;
14、王国际配假牙的费用证明,拟证明配假牙的费用为2200元;
15、王国际伤残鉴定开支,拟证明鉴定费用开支180元;
16、王金兰伤情诊断书及医药票,拟证明王金兰的伤情及医药费462.13元;
17、现场照片及王国际的受伤照片,拟证明案发现场及王国际的伤情;
18、王国际住院用药清单,拟证明王国际受伤用药情况;
19、王国际垫付重新鉴定费用,拟证明王国际垫付费用1366元。
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辩称:王国际的伤是自己摔伤的,与其无关。王国际的牙齿是原来就断了的,不是本次纠纷引起的,与艾忠瑞、李金菊无关。王金兰当时没有受伤,她也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她的损失不能计算在王国际的损失里面。
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就本案反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反诉被告)艾忠瑞、李金菊的申请,本院到城关派出所调取了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