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肖像权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第四编第四章第17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污辱。无论肖像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还是精神性人格权, 肖像中包含了精神利益。侮辱、丑化及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侵犯他人的精神利益, 权利人有权予以制止。在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时, 同时也构成对肖像使用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