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陆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小客车,被赵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碰撞,致陆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70%),李某负次要责任(30%),陆某无责任。
起诉:
本案原告:陆某妻子、儿子、父母
王威律师及同所潘律师代理陆某的父母
被告:李某、李某的雇主、车主;赵某、赵某的雇主等五被告
诉讼请求:
要求五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533500元,丧葬费17353.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6541.86元(按全额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判决:
赵某雇主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398107元(应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丧葬费12147.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445.95元(实际抚养人有两人,因此判决数额减半),律师费10500元
李某的雇主和车主连带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13539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丧葬费5206.0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762.55元,律师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对于原告要求赵某及赵某雇主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由赵某雇主、李某雇主车主承担……
点评:本案要点
1、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按照08年还是09年的最新标准(因起诉时是09年2月份,开庭时间为09年3月)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的解释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已经公布的最新的统计数据计算。法院支持了这一主张。
2、五被告各自怎么赔偿
根据交警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由于李某、赵某的雇主各自愿意为肇事者承担责任,判定在赵某雇主投保的交强险的限额(其中已经扣除了李某受伤的赔偿部分27810元)之外,由赵某的雇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的雇主和车主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应注意的是陆某是李某车上乘客,因此,李某车主(雇主)所投保的交强险对陆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只能由赵某雇主车辆所投交强险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李某也受伤,赵某雇主所投交强险又需要在李某和陆某之间进行分配。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赵某因交通肇事罪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此为其承担责任的赵某雇主也不再承担此责任。
4、关于律师费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解释,此类案件中发生的必要的律师费等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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