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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和起算都有特殊规定,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该特别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特别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和起算都有特殊规定,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该特别诉讼时效规定。

  1、人身伤害赔偿的时效期间,包括以下几种: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这属于特殊领域特别法上的规定,它相比《民法通则》第136条的 1年时效的规定优先适用;

  (3)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也属特别法上的规定,要优先适用。

  2、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原则上都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时起算。

  (2)在铁路运输领域,铁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伤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仍为 1年,但其起算时有特别规定,即: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受害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要求赔偿的仍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十)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一)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二)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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