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量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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