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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的产权登记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的产权登记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科研所、后勤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院属各单位)。上述单位在发生产权登记事项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我院办理产权登记的归口管理及组织机构为财务资产部。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类,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五条 产权登记的原则

(一)、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二)、产权登记中对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实行上管一级的要求,即院属各单位在发生产权变动行为时,需经我院或上级单位同意;在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出具我院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一)、产权或有变动事项是指企业提供贷款或履行经济合同的保证、定金或资产的抵押、质押和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情形。

(二)、产权登记中对产权或有变动事项的管理采取“只备案,不审批,依法否决”方式,即:要求企业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年检时对产权或有变动事项应当如实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设置抵押或被司法冻结的资产明确不得用于投资和进行产权(股权)转让。

(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认定原则:企业是否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认定,如未能披露,则由我院认定。

第二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七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我院财务资产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第八条 应提交的文件

(一)、由我院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或我院进行过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格式见第六章第十七条);

(七)、上级单位及我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九条 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或同时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我院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财务资产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企业仅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时,应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10日内,向财务资产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应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仅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我院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人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办理变动登记时点的本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

6、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格式见第六章第十七条);

7、上级单位及我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或同时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我院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企业章程(需经出资人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点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办理变动登记时点的有关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出资人追加投资的,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或我院进行过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中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提供出资人的批准文件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6、出资人追加投资且该出资人是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需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经我院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收入的处置情况及有关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格式见第六章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关闭)的,应当自我院、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我院财务资产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我院财务资产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我院、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我院财务资产部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我院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部、我院进行过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受让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经我院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说明及相关文件;

7、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格式见第六章第十七条);

8、上级单位及我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我院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经上级单位、我院进行过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4、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6、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经我院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申请格式见第六章第十七条);

10、上级单位及我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院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6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院财务资产部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财务资产部是我院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专司机构。

第十五条 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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