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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9-22    人已阅读
导读:报销条件说明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含1年),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3、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的,即: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报销条件说明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含1年),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

  3、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的,即: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详细情况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二、生育医疗费:

  a、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b、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分升的医疗费用;

  c、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d、其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报销说明: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申领生育保险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

  (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

  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

  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

  6、“生育津贴”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人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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