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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一般不予变更

大律师网 2015-09-22    人已阅读
导读: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合肥市人社局明确合肥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外,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更。按照要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合肥市人社局明确合肥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外,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更。

  按照要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如果新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属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可选择按照0.4%或0.8%作为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费率选定后,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外,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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