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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时间、不服处理、扣车等相关问题

大律师网 2015-10-15    人已阅读
导读:一、交通事故的概念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情形1、全部责任;2、主要责任3、同等责任4、次要责任5、无责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1、简易程序2、普通程序①简单交通事故 调查之日 十天②需要检验、鉴定的 检验、鉴定结果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情形

  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5、无责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

  1、简易程序

  2、普通程序

  ①简单交通事故 调查之日 十天

  ②需要检验、鉴定的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五天

  ③交通肇事逃逸的 查获车辆和驾驶人 十天

  ④交通肇事逃逸的 受害人申请日 十天

  四、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3、提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因“证据”)

  五、交通事故认定责任认定的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事实情况裁决。

  六、扣车时间

  因收集证据需要,而非为赔偿需要可以扣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放车。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现辉律师 咨询电话:0311-83618323 80809276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安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

  1、全部责任与无责;

  2、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处理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人大2007年12月29日)第七十三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里规定了原则性规定“及时制作”。

  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4月30号)则对原则性的规定做了细致的阐释规定。根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做划分了两种类型:1是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是那些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到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2008年8月17日)中,则对这个制作期限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分成了三种类型,比照国务院制定的《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多了一种类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此可以划分为:1、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该规定于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了如果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人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有:

  类型

  起始点

  期限

  简单交通事故

  调查之日

  十天

  需要检验、鉴定的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五天

  交通肇事逃逸的

  查获车辆和驾驶人

  十天

  交通肇事逃逸的

  受害人申请日

  十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这与以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期限比较,大大压缩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

  (一) 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警察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在一定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各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的具体期限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法律依据: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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