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正确处理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兰州大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中所指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道路上、校院内,因违反交通法规,过失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3、事故发生在交通民警的管辖区,由交通民警处理,事故发生在非交警管辖区,由中心领导和安技处理。
4、中心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协助交警部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5、交通事故的分类
①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②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
③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④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
⑤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第二章 现场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中心领导安技组汇报。
2、出现机械事故后,驾驶人应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中心领导,并协助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分析。
3、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和中心领导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第三章 事故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经交警处理的以交警裁决为准,未经交警处理的单方事故和机械事故,由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具体分析研究划分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1、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2、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为:警告、记过、解聘(停职)。正式职工凡受到“记过处分”以上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3、经济处罚根据事故的类型及应负责任进行处罚。经济处罚的基数为:事故的直接损失按责任比例处罚。
事故处罚表:
事故
等级 事故按责任
分摊金额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经济
处分 行政
处分 经济
处分 行政
处分 经济
处分 行政
处分 经济
处分 行政
处分
轻微
事故 1000元以下 5 4 3 2
一
般
事
故 1000-5000 4.5 3.5 2.5 1.5
5001-10000 4.3 3.3 2.3 1.3
10001-20000 4 3 1 0.8
20001-25000 3.8 2.8 1.8 0.7
25001-30000 3.6 2.6 1.6 0.6
重
大
事
故 30001-35000 3.4 2.4 1.4 0.5
35001-40000 3.2 2.2 1.2 0.4
40001-45000 3 2 1 0.4
45001-50000 2.8 1.8 0.8 0.4
50001-55000 2.6 警告 1.6 0.6 0.3
55000-60000 2.5 记过 1.5 0.5 0.2
特大
事故 60000以上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造成的影响、损失、本人的态度、平时表现诸因素,由中心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后勤集团审批。
机械
事故 601-2000 6 5 4
2000-5000 4 2 2
5001以上 处理同“特大事故”。
4、交通事故的处罚在具体实施中根据事故的性质、造成的影响、本人态度和平时表现,经济处罚可上下浮动1个百分点。对屡犯者、酒后驾驶者,各项处罚依次上升1个百分点。
5、未经允许私自出车或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者,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6、本办法解释权属运输服务中心,经后勤集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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