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浙江省社保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交通事故死亡后待遇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5]198号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你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后是否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费的请示》(江人劳社(2005)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浙劳社厅字[2005]198号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后是否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费的请示》(江人劳社(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和社会保险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体系,企业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处理后,仍可按现行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统筹项目在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支付。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如需咨询更多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请进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频道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