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广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将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每人每天110元住宿费和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
2008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4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90元。按此计算,从09年5月起,我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年)分别为282920元和7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