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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抛尸粪池 难逃法网终受惩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自己左后轮制动性能差、右后轮制动失效的渝CA****号长安牌轻型货车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农贸市场兴胜街入口处向市场内倒车。当车倒至市场内卖鱼摊区空地时,被告人周某

  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自己左后轮制动性能差、右后轮制动失效的渝CA****号长安牌轻型货车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农贸市场兴胜街入口处向市场内倒车。当车倒至市场内卖鱼摊区空地时,被告人周某忽视观察,致使车辆将行人梁传书撞倒并碾压,造成梁传书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迅速将死者梁传书的尸体丢弃到该农贸市场厕所粪坑内驾车逃逸。事发后第二日早晨,死者尸体被人发现。当天,即被重庆市天天630栏目、重庆时报等媒体报道,引起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同日,合川区公安机关即将被告人周某捉获归案。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死者梁传书不承担责任。

  庭审现场: 被法警押上被告席的肇事司机周某耷拉着耳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短暂的庭审和合议庭合议,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倒车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将行人撞倒致死,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将尸体丢弃到粪坑内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在被捕后,主动积极赔付,与死者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于2008年12月30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付其经济损失。因此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法定加重情节。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周某在撞死受害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不是驾车逃逸,将不会受到如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严厉处罚。因此,法官在这里告诫驾驶员朋友们,开车时一定要小心驾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要积极抢救伤者,千万不要逃逸,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否则必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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